安理观法
拐点将近?想顺利复工,这五类刑事坑企业主千万别踩
作者:郑传锴 陈钾奇 2020-03-05

        目前疫情防控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下一阶段全面恢复生产显然是重中之重,因为中国经济已经承受不起如此昂贵的“假期”了。经过了超过一个月的“长假”,并且结合目前的特殊状态,我们为企业和企业主梳理了复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五类刑事风险。


       1 言论类

       企业复工初期,很多事情可能会不顺利。目前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企业复工条件是否具备,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是否完备,防疫物资储备是否充足等情况开展督查,有些政府要求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防控条件后,方可组织员工复工生产。

       对于政府这一系列的防控举措,企业主难免会有烦躁情绪甚至会有抵触心理。在这里我们要提醒企业主,在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复工事宜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及下属员工的情绪,切记发生言语或者肢体冲突,也不要试图通过网络等自媒体平台发布针对政府机关的言论,因为这几种行为往往可能会触犯以下罪名:

       |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案例:(2018)晋0122刑初65号】

       2018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重型货车途经阳曲县黄泥公路“非洲猪瘟疫情”联合检查点时,检查工作人员示意被告人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先是在检查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自行在登记簿上登记其相关信息,后阳曲县交通局路政执法检查人员要求被告人将驾驶的车辆进行过磅,被告人拒不配合,并因停车问题与阳曲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执法检查人员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双方有肢体揪扯,被告人乔某某遂从自己所驾驶的重型货车车厢内拿出随车携带的砍刀并持刀追逐、威胁、恐吓、驾车冲撞联合检查点的检查工作人员。

       法院认定,被告人乔某某明知阳曲县黄泥公路针对“非洲猪瘟疫情”设立联合检查点,需要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但其拒不配合检查,并持刀追逐、威胁、恐吓、驾车冲撞执勤检查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配合防疫类

       为了有效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在复工期间会加强对复工企业的监管,通过深入查看企业员工信息登记、进出车辆管理、员工体温测量及企业消毒情况等措施,提出防控意见,可能还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企业主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并事先对员工进行传达和培训,避免触犯妨害公务罪。

       |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2020)川1421刑初52号】

       2020年2月4日14时许,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和仁寿县网格中心主任杨某等人按照仁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文件要求,经普宁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到仁寿县“荣盛小区”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廖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因被告人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普宁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将车挪开。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廖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等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3 交际类

       由于各地为了防控疫情,采取了限制出入省市或者禁止私家车上路等措施,这会导致大量服务行业的人员无法返岗,比如代驾。

       而且企业复工后,企业主为了快速恢复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挽回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酬交际必然会增多。

       加之在目前全国的重心都在关注疫情上,部分企业主可能会有侥幸心理,认为查酒驾不会那么严,所以酒后开车的情况可能会增加,这种情形一定也要避免。

       |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案例:(2019)黔2727刑初105号】

       2019年6月,平塘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平塘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三级响应。平塘县公安局制定了《“非洲猪瘟”防控实施方案》,要求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平塘县交警大队辅警韦某受指派,到平塘县通州镇金桥卡点配合平塘县通州镇政府工作人员执勤。2019年7月20日晚22时20分,被告人胡敏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通过平塘县通州镇金桥“非洲猪瘟”卡点时,被执勤的韦某发现其满身酒味,韦某遂叫其下车配合检查,被告人胡敏拒不下车,因自己喝酒开车怕受处罚,便突然加速冲卡,将韦某挂在车门上强行拖拽约700米后,车辆撞到路基停下,致协勤韦某受伤。后经平塘县交警大队民警对被告人胡敏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252mg/100ml,民警随即带其到通州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敏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5.90mg/100ml。

       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敏采用暴力方式妨害政府指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执勤人员受轻微伤的后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

       4 安全生产类

       虽然目前全国对于企业达到何种标准或条件方可复工未有统一规定,但各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企业是否达到复工条件进行调查,特别是人员较为密集的生产企业,对于企业的防控物资储备、日常消毒次数、员工个人防护和体温检测等情况都提出了要求。

       如果企业因未能达到上述标准而强行复工致使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在知晓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为了能继续生产经营而隐瞒不报,可能会触犯下列罪名: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15)忻中刑终字第362号】

       2012年5月份,原平市崇实学校爆发结核病疫情,由于该校在办学过程中违反规定,长期存在超规制、超规模办学,没有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校医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卫生条件不达标,校安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在校人数严重超额,班容量普遍超标,人员拥挤,通风不畅,环境卫生条件差,造成疫情蔓延扩散。截止2012年12月份累计发现可疑临床表现者198人,已确诊结核病患者104人,其中重伤6人,轻伤7人,81名学生休学一年,疫情发生后一百多名家长多次到省、市及国家计生委等地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达549239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杜润拴身为原平市崇实学校校长,负有对该校全面管理之责,但其疏于管理,导致该校校舍、食堂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长期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被告人杜润拴在原平市教育局、原平市卫生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扩建改造,反而继续超规模、超规制招生,违规举办补习班,导致班容量普遍超标,教室、宿舍拥挤,环境卫生与通风较差,以致在2012年5月,该校陆续发生结核病疫情,造成重伤六人,轻伤七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特别提示,2020年2月14日,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

       通告要求,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回京前,须提前向在京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根据此通告,如果企业主强制要求虽回京但正处于隔离期的员工复工,可能就会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 人力资源类

       由于疫情导致大多数企业无法正常开工生产,或者即使复工但在短时间内也无法弥补疫情给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因此部分企业主可能会考虑降薪甚至停发工资,来减少开支维持企业运营。

       对于疫情期间员工的工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主应当按照该规定正常发放员工工资,如果企业经营确实面临困难,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采取年终分红、提高绩效、增加其他福利等措施调整薪酬,争取获得员工理解,切不可直接停发工资,否则可能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结语

       疫情之下,很多企业都在想方设法的活下去,企业主迫切希望恢复生产、减少损失的心情我们非常理解。但身为一企之主,除了关注企业自身的存亡,更应该放眼大局。

       在举全国之力抗击疫情的形势下,如何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又避免触犯法律法规,规避刑事法律风险,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毕竟只有企业主安全自由,企业才能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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