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离婚如何在国内承认?安理律师事务所-安理观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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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涉外婚姻的缔结与解除适用所在地法律,那么涉外离婚在中国能否被承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项的离婚判决并不能直接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境外离婚若想在国内发生效力,须得到中国法律对该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文将结合实践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归纳上述实务经验。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均系中国籍,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2020年,王某向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起诉离婚。新泽西州高等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确认王某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现王某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承认该美国法院就离婚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
二、律师解读
司法实践中,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可申请国内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本案中,美国与我国尚无民事司法协助协议,当事人王某可以依据《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申请承认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作出的该离婚判决书。关于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 申请主体
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人与原配偶中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 管辖法院
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 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离婚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外国离婚判决中当事人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提交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需注意,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缔约国,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该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确实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作出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6. 申请人为中国籍当事人的,应提交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
(四) 不予受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五)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情形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目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离婚判决的内容仅限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属于承认的范围,两国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除外。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应适用2022年2月15日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两地正式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明确,内地与香港之间关于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婚姻关系效力,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还包括对财产部分,甚至是未成年子女抚养的认可与执行。
三、实务总结
(一)对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申请人应尽可能多方面提供送达地址以协助法院域外送达
在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件中,一方不在国内是常见情形,向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一方送达法律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司法协助或司法互助送达: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 外交途径送达: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3. 使领馆途径送达: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 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5.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6. 同时采取各种方式送达: 除了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7. 公告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使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需注意的是,鉴于域外送达所需时间较长,我们建议尽可能多渠道搜集、固定对方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以协助法院早日进行域外送达。
(二)结合外国离婚判决书及相关文件确定外国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
根据《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或该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通常来说,外国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会在判决书中载明,但在离婚判决书中未直接载明生效时间的情形下,我们需要结合生效通知、公证词等证明文件,仔细比对和查验相关内容和日期,以此来证明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时间。
结 语
未经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离婚判决,在我国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中国法律上的婚姻状态并未改变。在此情况下,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避免重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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