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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 新公司法之公司减资实务
作者:admin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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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颁布,股东实缴义务不再“随心所欲”“遥遥无期”,到期未能完成实缴,公司股东将面临赔偿、罚款、失权等多重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减资成为了许多公司股东应对新公司法要求的必要手段。本文简要介绍公司减资的最新规定以及实务操作的注意事项,为股东、实控人以及同样承担赔偿风险的董监高提供参考。


一、新公司法对减资的最新规定 


新公司法对减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3条规定,对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将会设置3年过渡期,即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注:此处依据“征求意见稿”,请以正式发文为准)。这意味着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原注册资本完成实缴的公司,需在认缴期限到期前进行减资操作。


2. 减资程序

新公司法第224条、225条规定了普通减资和简易减资的程序要求。


3. 等比例减资和非等比例减资

新公司法第224条,强调减资应以等比例为原则,非等比例减资则需在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防止大股东通过减资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4. 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反规定进行减资的,股东应退还收到的资金,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负有责任,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减资程序

按照公司资产是否因减资发生变动以及公司是否向股东返还出资,新公司法将公司减资分为了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并分别设置了对应的普通减资程序和简易减资程序:


1. 普通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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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易减资程序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简易减资实质是用实收资本弥补公司亏损,具体在实务操作中即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将负值的未分配利润与股东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实收资本金额相抵消,公司负债不变,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不变,那么对债权人而言公司的偿债能力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不会损害其权益。据此,简易减资从程序上减少了普通程序中通知债权人和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环节,并且因未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亦不涉及工商和税务变更程序。


但需注意的是,简易减资有较为严苛的适用条件:第一,简易减资制度仅在公司需要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时方可适用;第二,减资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第三,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三、减资注意事项


1. 减资决议的表决比例

就股东会减资决议的表决比例,新公司法维持了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的比例要求。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定向减资,新公司法作出了例外安排,具体为有限责任公司从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按照章程中的约定执行。


但新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未有约定以及关联股东应否回避等情况,表决比例如何适用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参照目前司法判例,定向减资的决议应当回避关联股东,并且突破三分之二多数决,要求非关联股东一致同意,方可保障小股东权益不被侵害。


2. 债权人通知范围及方式

根据目前司法判例,通知债权人与公告是并行的,也就是说企业不得以公告方式替代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否则将应被认定为违法减资。其次,通知的债权人范围需作广义理解,除减资决议作出前债权已明确的债权人外,对债权未到期或债权数额不明确的债权人、减资决议作出后变更登记前新增的债权人以及担保权人,公司仍有义务进行通知。


3. 国企减资的前置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减资除需遵守新公司法减资程序外,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规范国有企业管理运营的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等,具体包括需要履行国资监管机构的指示或批复等前置审批程序,需要进行评估、审计等资产评估程序。


4. 税务问题

减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需根据减资股东的类型(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以及减资款支付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公司应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保减资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结 语

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公司进行减资操作时应充分理解和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议提前规划减资方案,并委托律师全程协助与见证,确保减资过程中各环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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