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顺序继承人可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安理律师事务所-安理观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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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配偶不能证明其名下存款系个人财产的,法院可以冻结
基本案情
武某与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进入执行后,经法院调查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某规避执行,使案件陷入僵局。对此,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张某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张某名下部分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张某拟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该存款系其与高某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个人所有。
争议焦点
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裁判要旨
①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与案外人张某在婚后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张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名下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的个人财产。法院冻结张某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②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案例索引:最高法案例库(2022)鲁0891执1367号“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
行业动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实施后,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考虑地区和机构差异,农村中小银行可以在2025年底前逐步提高限额至5万元。同时,《通知》还规定对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基于合法、正当理由申请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应申请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已故存款人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2024-4-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共21条,涉及“假离婚”、同居析产纠纷、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等多项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4-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
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注重发挥案例重要作用,强调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应依托真实案例向离婚案件当事人提示和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要承担的不利后果等。人民法院向广大父母提示,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谨慎。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也应当关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此外,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也可以参照离婚案件,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4-15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4年4月1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对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化和调整。
《公告》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24-4-17
证监会发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
2024年4月30日,证监会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首次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形式,对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层层递进”路径在北交所上市的辅导监管进行系统规范。
《北交所辅导指引》突出“三个强化”。一是强化辅导监管与持续监管联动。发挥新三板、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全链条监管优势,建立挂牌审核、日常监管、辅导监管、上市审核各节点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全国股转系统与证监局应当建立沟通对接机制,并细化了两者之间的监管信息通报要求。同时,明确证监局辅导监管报告的内容要求,强调北交所应当在审核中关注辅导监管报告内容,做好辅导环节与审核注册环节的衔接。二是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三是强化“关键少数”诚信合规。
来源:证监会2024-4-30
家文化建设
背景简介
曾国藩(1811年11月26日-1872年3月12日),字伯涵,号涤生,宗圣曾子七十世孙,中国近代政治家、战略家,湘军的创立者和统帅。曾国藩对清王朝的政治、军事、文化、经济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胡林翼并称“曾胡”,与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并称“晚清中兴四大名臣”。著有《曾文正公家书》《曾文正公全集》。
致沅、季弟:天地之道,刚柔互用
沅、季弟左右:沅于人概、天概之说,不甚厝意,而言及势利之天下,强凌弱之天下,此岂自今日始哉?盖从古已然矣。从古帝王将相,无人不由自立自强做出,即为圣贤者,亦各有自立自强之道,故能独立不惧,确乎不拔。昔余往年在京,好与诸有大名大位者为仇,亦未始无挺然特立不畏强御之意。近来见得天地之道,刚柔互用,不可偏废,太柔则靡,太刚则折。刚非暴虐之谓也,强矫而已;柔非卑弱之谓也,谦退而已。趋事赴公,则当强矫,争名逐利,则当谦退;开创家业,则当强矫,守成安乐,则当谦退;出与人物应接,则当强矫,入与妻孥享受,则当谦退。若一面建功立业,外享大名,一面求田问舍,内图厚实,二者皆有盈满之象,全无谦退之意,则断不能久。此余所深信,而弟宜默默体验者也。
同治元年五月廿八日
来源:《曾国藩家书》 作者:曾国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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