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家族办公室法律业务中心以安理律师事务所21个业务中心为专业支持,与多家境内外银行、保险、信托、移民、公证机构及财富管理机构紧密合作,为全国家族企业、企业家以及高净值人士提供企业治理、家企隔离、争议解决、家族信托、遗嘱信托、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税收筹划、税收风险管理、境外投资并购、家族宪章、家文化建设、资产配置等全周期的法律服务。
《安理家族办公室月报》由安理家族办公室法律业务中心出品,我们以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及传承需求为视角,以保护家庭财富、保障企业发展为宗旨,每月汇总行业资讯和法律前沿并推荐家文化经典文章,感谢您的关注!
典型案例
夫妻共有房产被执行,案外人一方对房产享有的份额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2009年,周某与沈某登记结婚。2011年,204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以共同共有的形式登记在周某和沈某名下。2016年,周某和沈某离婚,双方约定案涉房产归子女周小某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4年,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实业公司支付金誉中心本息400万元,沈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8年,金誉中心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沈某所有的204号房产进行强制拍卖的申请。在房产拍卖过程中,沈某之妻周某以其系案涉房产共同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现金誉中心诉请撤销该执行裁定并要求继续执行案涉房产。
争议焦点
周某作为与被执行人沈某曾有婚姻关系的案外人,以其是案涉房产共同产权登记人为由请求法院排除执行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①当事人协议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属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依照《物权法》第十四条[1]之规定,房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发生分割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其子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案涉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人仍属登记权利人,故案涉房产为周某与沈某共同共有财产。
②周某以案外人身份主张该财产属共同财产,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不执行自己在该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实际执行中,执行效力只及于被执行人占有房屋的份额,对案外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裁定解除查封、停止执行。但鉴于案涉房产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周某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因周某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修订)》第十四条[2]之规定,本案中,周某与沈某未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未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周某,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周某的共有财产份额。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周某、沈某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律师观点
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中并未规定可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虽然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但仍可以通过该夫妻名下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但若共有人有财产分割协议,且经债权人认可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应当仅及于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分割份额。
如被执行人配偶就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有异议,可在执行阶段提起异议,或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由被执行人配偶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被执行人配偶对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无异议,可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债权人同意后,该协议依法有效,法院可在保留被执行人配偶份额的前提下,继续执行共有财产。
本案中,作为案外人的夫妻一方仅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其享有的份额权益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且该夫妻一方未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未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对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且从强制执行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行业动态
北京二中院发布《民法典》实施以来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民法典》实施以来北京二中院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1: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新规定认定遗嘱有效
案例内容:王某和杜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某甲、一女王某乙。王某和杜某均于2018年去世。庭审中,王某乙提交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的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和杜某在此立遗嘱,对遗嘱人夫妻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女儿王某乙所有。该遗嘱落款遗嘱人处有王某、杜某的签字捺印,见证人处有三人签字捺印。三位见证人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
裁判结果:王某乙提交的案涉遗嘱从形成方式上看应属打印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依照《民法典》时间效力之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从该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来看,该遗嘱有三个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遗嘱人及三个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遗嘱落款处注有日期。王某甲主张案涉遗嘱缺少签名日期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遗嘱落款处确实仅注有一份日期,未满足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但该问题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首先,王某乙提交了反映遗嘱签订过程的录制视频,能够佐证遗嘱的形成过程;第二,案涉遗嘱三个见证人一审中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订立时间等,并就各方提问逐一接受质询,应认定王某乙已完成对遗嘱真实性的相应举证责任;最后,王某甲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未就遗嘱签名申请鉴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驳或否定遗嘱真实性之其他证据。综上,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该案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依照《民法典》溯及力的相关规定,因案涉遗产于《民法典》实施后未处分完毕,故属于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规定认定其效力的情况。同时在案涉遗嘱落款日期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结合现场视频、见证人出庭作证等补强证据,综合判断证据证明力,最终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有效。本案准确适用法律,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体现了自由、法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打印遗嘱效力认定典型案例。
案例2: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对自书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定
案例内容:单某与裴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二女一子。二被继承人均已去世。单某曾立下自书遗嘱:“对于501号房产,现我决定由大女儿、二女儿共同继承。这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庭审中,两女儿向法院提交单某的视频,显示单某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501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而儿子在母亲去世后对其不闻不问。儿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表示不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二女儿称有一天父亲让其带着父亲去一趟大女儿家,当着二人的面写了两份遗嘱,其与大女儿一人一份,还留有录像。
裁判结果:儿子主张案涉遗嘱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真实性存疑。对此,法院认为,持有自书遗嘱一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其证明该遗嘱无形式瑕疵,则认定其已完成证明责任。相对方若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应当提供反证。具体到本案,一方面,两女儿提交的案涉遗嘱文字内容清晰流畅,且并无涂改痕迹,在形式上亦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依据在案证据,未曾显示单某在订立案涉遗嘱时存在受胁迫或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故应当认定案涉遗嘱无形式瑕疵;再一方面,通过两女儿提交的视频证据亦能够直观显示单某将501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的意思表示。考虑到儿子未对案涉遗嘱提出笔迹鉴定,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反驳遗嘱的真实性,应认定遗嘱系单某所立,并按此遗嘱继承。
典型意义:继承纠纷成诉时,遗嘱人已死亡,遗嘱真实性无法自证,故对遗嘱真伪性的审查和认定是遗嘱继承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本案类推适用“私文书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自书遗嘱无形式瑕疵且有视频佐证的情况下,将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遗嘱无效一方,系法院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认定自书遗嘱真实性的典型案例。
案例3: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确认代书遗嘱有效
案例内容: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高某甲、高某乙。现高某与李某均已去世。高某乙向法院提交高某所立代书遗嘱一份,要求继承该套房屋。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高某,……案涉房屋在我死后由高某乙独自继承。立遗嘱时间:2009年10月21日。本遗嘱一式3份(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由立遗嘱人、继承人、见证人各一份。遗嘱末尾有立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高某乙提交丰台某干休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高某系我所离休老干部,患有帕金森病,行动不便,双手因病抖动已无法正常书写,……本着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经所里安排,高某本人同意,于2009年10月21日在其家中做代书遗嘱……”高某甲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质疑高某在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高某乙提交高某医院2009年10月12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目前患者意识清楚,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另提交高某的病历手册,记载2009年12月20日“神清、语利”。庭审中,上述遗嘱中的代书人及两个见证人均到庭陈述并接受质证,表示上述遗嘱系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案涉遗嘱形式上来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与遗产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各方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二,被继承人高某虽然患有多种疾病,但相关诊断证明书记录其意识清楚,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均陈述在订立遗嘱时高某神志清楚,精神正常,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故应认定被继承人高某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且干休所的证明也可以佐证遗嘱系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本案中,代书人及见证人虽对代书遗嘱的订立细节陈述略有出入,但在遗嘱由谁叙述、由谁代书、由谁见证、是否为高某本人签字等遗嘱订立过程的陈述完整,且能互相印证。故此,高某乙已经完成其对于案涉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该份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法院判决遗产房屋按照遗嘱由高某乙继承。
典型意义:立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系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案持有遗嘱方提交的诊断证明与遗嘱订立时间相近,明确记载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表达清晰,结合干休所的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当庭陈述,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认定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过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准确认定遗嘱效力。
案例4:严格遗嘱形式要件,对案涉两份《民法典》新增类型遗嘱认定无效
案例内容:赵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乙先于韩某去世,其子为赵小某。赵小某于诉讼中提供赵某乙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赵某乙,在此特立遗嘱:本人自愿在去世之后将名下所有财产由儿子赵小某全部继承……”该遗嘱除落款立遗嘱人及两证明人签字为手写并捺印外,其余均为打印。赵小某主张该遗嘱为赵某乙自书遗嘱。本案庭审中,赵小某陈述遗嘱系其用家里电脑打印,两个证明人是其叫过来的,是父亲让其喊两个朋友来见证一下。赵某甲对该遗嘱不认可;赵小某另于诉讼中提交韩某视频遗嘱两段,据此主张韩某将相关遗产由赵小某继承。该两段视频中均未记录见证人姓名信息,亦未记录日期。赵某甲对该遗嘱不认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赵某乙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赵某乙的遗嘱,除落款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且赵小某在一审庭审期间表示该遗嘱系由赵小某代为打印,而赵小某与遗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该遗嘱不符合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其次,关于韩某的视频遗嘱,由于视频中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均未能明确记录,故该遗嘱不符合视频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对于该遗嘱,不予认定。
典型意义:遗嘱的要式性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保证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思。本案严格把握《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申明了遗嘱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依法合规订立遗嘱,保障自身和他人财产权利。对涉《民法典》新设遗嘱类型的效力判断具有典型意义。
北京二中院建议,当事人应当在家事处理中树立法治意识,审慎表达固定关于遗产处置的意思表示,订立合法有效遗嘱。
在遗嘱类型方面,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最低。当前,新增遗嘱类型如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占比有所增高,这类遗嘱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但需注意满足关于见证人、遗嘱日期等形式要件的要求。
就留存遗嘱相关证据而言,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应承担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并应当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遗嘱人可通过在订立遗嘱时找证人见证、对立遗嘱过程录音录像等方式补强证据。
以律师事务所、遗嘱库为代表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成为遗嘱人的选择。根据《民法典》新增遗嘱信托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当事人除订立遗嘱之外,可在服务机构的帮助下综合运用财产协议、信托、保险等各类工具实现家庭财富有序传承。未来,北京二中院将持续发挥普法主体作用,加强《民法典》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送法进社区、养老院,提升社会大众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防范矛盾纠纷。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色天平微信公众号 2023-10-26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此举将更快、更省、更便捷地实现文书跨国流转。
来源:外交部 2023-10-2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通知》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要求。二是规范产品设计,对积累期和领取期、领取转换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账户管理。四是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五是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2023-10-2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2023-10-21
汇丰宣布收购花旗在中国内地的个人财富管理业务
2023年10月19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丰中国”)今日宣布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花旗中国”)达成协议,将收购其在中国内地的个人财富管理业务,覆盖花旗中国在全国11个主要城市的个人财富管理客户的投资理财资产及个人存款,约为36亿美元(截至2023年8月)。
来源:汇丰中国微信公众号 2023-10-19
粤港澳大湾区家族办公室发展协会成立
粤港澳大湾区家族办公室发展协会于2023年10月5日在港举行会员大会及就职典礼。会方表示,协会将成为一个连接香港和内地家族办公室的桥梁,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在国家发展战略中扮演积极角色,带领家族企业走向国际化。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3-10-05
家文化建设
背景简介
王阳明(1472-1529年),名守仁,字伯安,世称阳明先生,浙江余姚人,明代著名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和军事家。他是陆王心学之集大成者,王阳明心学理论主张“知行合一”,强调通过内省自我认识,实现心性修养,使之达到与天地万物的和谐统一状态。
一封家书,半封国事——王阳明与徐爱的家书
与徐仲仁
北行仓率,不及细话。别后日听捷音,继得乡录,知秋战未利。吾子年方英妙,此亦未足深憾,惟宜修德积学,以求大成。寻常一第,固非仆之所望也。家君舍众论而择子,所以择子者,实有在于众论之外,子宜勉之!勿谓隐微可欺而有放心,勿谓聪明可恃而有怠志;养心莫善于义理,为学莫要于精专;毋为习俗所移,毋为物诱所引;求古圣贤而师法之,切莫以斯言为迂阔也。
昔在张时敏先生时,令叔在学,聪明盖一时,然而竟无所成者,荡心害之也。去高明而就污下,念虑之间,顾岂不易哉!斯诚往事之鉴,虽吾子质美而淳,万无是事,然亦不可以不慎也。意欲吾子来此读书,恐未能遂离侍下,且未敢言此,俟后便再议。所不避其切切,为吾子言者,幸加熟念,其亲爱之情,自有不能已也。
来源:《王阳明家书》 作者:王阳明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0号虹桥南丰城C栋2006室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0755-82730104
天津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白堤路交口万科时代中心1栋16层
电话:+86 22 8756 0066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庄排路159号2号楼601室
电话:+025-8370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0471-3910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0871-6330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39层
电话:+029-68273708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江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电话:+86 23 6752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电话:0898-68508795
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 TORANOMON BLDG.
电话:+81 3 3591 3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