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逐渐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新时代的到来,让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都迎来了创新、融合、开放的新气象。但在蓬勃发展的势头之下,新时代也在促使各行各业不断思考变革,以更积极的心态、更规范的经营、更科学的管理来从容应对监管变化、竞争加剧等一系列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而出现的机遇与挑战。
值此背景,安理将以法律专业视角推出【安理专栏】,围绕破产重整、资本市场、婚姻家事等领域中企业及各主体要重点关注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安理律师会结合自身在相关领域扎实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带来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思考研究与指导建议,以期为大家提供及时、清晰与现实可用的方法指引和专业支撑。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破产重整投资已经成为新型的投资蓝海,本文将从外在表现、内在逻辑及破产重整制度的特殊优势等角度,探析破产重整业务领域的市场前景。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过去五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涉及债权6.3万亿元。审结破产重整案件2801件,盘活资产3.4万亿元,帮助3285个企业摆脱困境,稳住92.3万名员工就业岗位,使一批有价值有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
企业破产,短期内将造成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闲置,更造成职工、有价值的技术专利、特殊经营资质等资源的重大浪费,而对于重整投资人,以上生产要素则具有重大的投资价值,急剧增加的破产重整案件成为投资新领域。
自然人有生就有死,企业也如此,每年有大量的企业设立,也有大量的企业因被淘汰需要退出市场,而破产是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制化路径。否则将形成大量的僵尸企业,导致大量的土地、厂房、设备、技术、人才、资质等生产要素被闲置,无法在市场上重新流通。通过破产程序,一方面可以实现市场主体出清或者拯救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重新激活社会生产要素,实现价值。
破产案件办理的指标是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十大指标之一,法治状态下的营商环境是最优的营商环境,企业能顺利依法破产,不仅仅保护职工、债权人的利益,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
比如政府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将会淘汰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比如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能会造成一些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的房企淘汰。再比如,异军突起的新能源汽车,可能会对传统的燃油车企业带来一定的冲击,有可能导致一些传统汽车企业的破产。这些企业的破产,在一定程度上是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的内在需求。
僵尸企业,特别是濒临破产的企业,往往存在巨额对外负债,形成很多法律纠纷,甚至几十上百个诉讼案件。如果按照传统的诉讼、执行等程序,将极大浪费司法资源。而破产程序,可以将围绕破产企业的所有诉讼案件转化为一个破产案件,通过债权申报、管理人债权认定、破产财产集中处置、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等程序,集约化处理所有法律纠纷,有效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节约司法资源,这也是各地法院愿意依法受理破产案件的内在动力。
以上破产重整程序流程图,充分反映破产重整程序是一个法定程序,每个节点的时限基本都有法律规定,除了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外,一般的破产重整案件,可以在一年左右办理完毕,即使不能重整成功,也会快速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会造成长期无果的僵持状态,提高投资效率。
在普通的并购重组中,因为重组前后法人主体没有变更,标的公司重组前的对外负债将由重组后的主体承继,这对于投资人来说将是历史包袱。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虽然债务人企业法人主体也没有变化,只是股东变更了,但破产重整程序具有一个法定的制度优势,即重整投资人不需要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甚至重整期间的负债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债务,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由管理人作出债权确认后予以清偿,即使不能足额清偿,该债权也已经消亡,债权人无权要求重整后的企业继续清偿。重整期间,如果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经营产生的负债,应该作为共益债务,依法从破产财产里由管理人随时清偿。上述两类债务清偿后,重整投资人接管的企业将成为清洁的企业,重整投资人就可以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破产重整程序是由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管理人、法院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程序相对规范,风控难度相对较低。比如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清算公司,均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规范,能勤勉尽职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还会委托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开展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相关成果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对于管理人作出的债权认定、编制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成果,还需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最终还需要经法院裁定,经多方审查把关后的成果,相对较为规范,风险相对较低。
虽然破产重整投资具有以上特殊优势,但与普通并购重组相比,其也具有特殊的制度要求。为此,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梳理破产重整投资的特殊风险点,并探讨有效的防范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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