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是私募基金重要的一环,也是涉及合规要求较多的一环。当前,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溢,各地政府均采取了相应的管制措施,导致社会流动性骤降,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可避免的面临基金募集工作由线下到线上的转变。为此,本文旨在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在募集阶段实行线上募集提供合规参考,以期降低疫情影响,实现持续经营。
一、基金募集流程
根据《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募集行为办法》《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要求,私募募集机构在募集私募基金过程中需要完成的程序及要点如下图所示:
二、线上募集步骤
(一)
收集募集资料
程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内容指引/合规提示 |
特定对象确定及风险测评 | 1-1 | 投资者信息表 | 参见《投资者适当性指引》附表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参考模板(个人/机构/产品) |
1-2 | 投资者类型确认表 | 参见《募集行为办法》当然合格投资者类型,设置确认表内容 | |
1-3 | 投资者资本性质成分确认表 | 可在投资者类型确认表中设置勾选是否存在国资、外资成分,如存在再填写本成分确认表 | |
1-4 | 专业投资者证明材料 | 《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专业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对于《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专业投资者,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取得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 |
1-5 | 普通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 参见《投资者适当性指引》附表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参考模板 | |
1-6 |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证明材料 | 参见《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投资者转化表参考模板(普通转专业) | |
1-7 | 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的风险告知书 | ||
1-8 | 专业投资者转为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材料 | 参见《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投资者转化表参考模板(专业转普通) | |
1-9 | 风险测评表 | 参见《投资者适当性指引》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参考模板(个人版/机构版) | |
1-10 |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适当性匹配 | 2-1 | 适当性匹配告知书 | 参见《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参考模板 |
基金推介 | 3-1 | 基金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 | 参见《募集行为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备案须知》对于推介材料的内容要求 |
3-2 | 基金推介过程中的录音录像 | 注意参见《募集行为办法》《私募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私募资管暂行规定》对于推介过程中禁止的宣传媒介以及话术 | |
风险揭示 | 4-1 | 风险告知书 | 参见《募集行为办法》附表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
合格投资者确认 | 5-1 | 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 | 金融资产证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资管计划、信托、保险资产等证明文件 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工资流水单 |
基金合同签署 | 6-1 | 基金合同 | 参见《合同指引1号》、《合同指引2号》、《合同指引3号》 |
回访确认 | 7-1 | 回访录音/电子邮件确认 |
上述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必须进行录音、录像:
1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2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3
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4
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纸质文件要求投资人签字/签章,盖骑缝后邮寄募集公司,注意保留邮寄凭证及邮寄流转记录,收到后需核对是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电子邮件要求投资人就指定发送邮箱出具纸质确认函并邮寄;录音录像文件,注意在录音录像中查验当事人身份信息,自然人投资者展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文件、机构投资者展示营业执照、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护照等资料;产品型投资人展示产品备案证明等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护照等资料。
(二)
线上核验募集过程及文件真实性
完成募集文件收集后需对募集过程及文件真实性进行确认,建议募集机构可以采用腾讯会议、钉钉会议的方式进行线上会议,并对会议过程进行录音录音,必要时还可邀请律师等中介机构进行见证。线上会议核验过程建议如下:
1. 核验投资人身份:自然人投资者展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文件;机构投资者展示营业执照;产品型投资人展示产品备案证明。
2. 核查参会人身份:请参会对方介绍身份,对其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说明,并展示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文件、授权文件等。
3. 告知对方会议内容,系对基金募集过程中投资人信息、风险测评、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签署等事项进行确认。
4. 告知本次会议将会全程录音录像并取得对方同意。
5. 告知本次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募集规模、投资人投资金额、基金期限等,并请对方确认。
6. 告知本次基金风险等级,展示适当性匹配告知书,请对方确认上述信息。
7. 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并请对方确认。
8. 请对方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9. 向对方展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请对方确认信息真实性。
10. 展示基金合同签字页,请对方确认真实性。
11. 请对方确认是否已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并了解合同中全部信息,是否自愿接受合同内容,有无修改意见。
12. 请对方确认签署基金合同后募集机构履行了投资冷静期的要求,并对回访确认真实性进行确认。
附法规全称简称对照表
全 称 | 简 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法》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私募管理办法》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募集行为办法》 |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 《投资者适当性指引》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投资者适当性办法》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 《备案须知》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 《私募资产计划备案规范3号》 |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 《合同指引1号》 《合同指引2号》 《合同指引3号》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 《私募资管暂行规定》 |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0号虹桥南丰城C栋2006室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0755-82730104
天津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白堤路交口万科时代中心1栋16层
电话:+86 22 8756 0066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庄排路159号2号楼601室
电话:+025-8370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0471-3910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0871-6330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39层
电话:+029-68273708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江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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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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